数据是数字经济最核心的生产要素,是驱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在“十五五”时期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的关键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施方案(2026—2030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将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正式纳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并作出专门部署和系统安排。这既是对国家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司法呼应,也是立足审判职能破解数据治理难题的重要制度创新,更是新时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向数字经济作出的重大拓展与升级。
坚持保护与利用并重
把握数据要素司法核心理念
数据要素具有可复制、可共享、可迭代增值的独特属性,其价值只有在流动、加工、交易和应用中才能充分释放。与此同时,数据无序采集、恶意抓取、不当泄露、违规滥用等问题日益突出,极易引发市场失序、权益受损、安全失范。
《实施方案》鲜明提出坚持数据权益保护与数据开发利用并重,体现了司法在效率与公平、发展与安全之间的精准平衡。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妥善处理数据纠纷时,既不能片面强调静态保护而抑制数据流通活力,也不能一味追求开发利用而忽视合法权益保障,真正实现在保护中规范利用、在利用中强化保护,为数据要素高效配置、价值充分释放营造稳定可预期的司法环境。
平等保护多元主体
夯实数据市场发展基础
数据产业链条长、参与主体多元,从源头采集、清洗加工到产品运营、市场服务,涉及数据资源持有者、加工使用者、产品经营者等多方利益主体,各方权利义务交织、利益诉求各异。《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要依法保护各类数据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对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平等保障理念。在司法裁判中,将更加注重对数据投入、加工贡献、商业价值与竞争利益的综合考量,合理确认各主体在数据全生命周期中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搭便车”、恶意爬取、无偿使用他人数据成果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参与数据收集、治理、运营和创新的积极性,为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夯实主体基础。
实施分类分级规制
精准界定数据保护边界
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信息数据在法律属性、利益属性、公共属性上差异显著,统一化保护模式既不科学也不可行。
《实施方案》强调要准确界定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信息数据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为司法裁判提供了清晰的类型化思路。对公共数据,司法将重点保障其依法开放、安全共享,推动公共数据合规利用;对企业数据,聚焦其商业价值与竞争优势,强化对经营性数据、数据产品、数据集合的财产权益保护;对个人信息数据,则坚守人格权益底线,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合理利用关系,防范过度收集与滥用风险。通过分类施策、强弱适度的司法规制,既能维护公共利益、人格权益与市场秩序,又能为数据产业创新留出合理空间,有力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完善全链条司法规则
助力数据要素制度建设
当前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仍面临权属认定不清晰、交易规则不健全、利益分配不均衡、侵权救济不充分等现实难题,亟须通过司法实践逐步形成稳定规则。
《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要健全数据权益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等司法规则,以审判实践反哺制度构建,推动数据基础制度落地见效。在权益归属方面,司法将结合投入贡献、加工创造、价值形成等要素合理界定权利归属;在市场交易方面,通过裁判引导数据交易诚信规范、有序安全;在权益分配方面,平衡多方主体利益,促进收益分配公平合理;在利益保护方面,完善证据规则与赔偿机制,加大对数据侵权行为的规制力度。这一系列规则完善,将有力支撑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基础制度建设,为开放、共享、安全的一体化数据市场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将数据权益保护纳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是我国司法顺应数字经济发展,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的标志性举措。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与知识产权在激励创新、规制竞争、保障财产权益、促进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实施方案》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依托,为数据权益提供体系化、专业化、全链条司法保障,既丰富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内涵,也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提供了稳定、权威、可预期的法治支撑。
(作者 王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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