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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规制和保护数字经济发展的“高分样本”

来源:人民邮电报 日期:2021-03-05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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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九大提出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的任务目标,浙江作为数字经济先行省份,准确抓住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赋予的时代机遇,着力布局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在数字经济立法上先行一步,为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贡献浙江经验,充分彰显立法保护的使命担当。《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以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设9章62条,重点从数字基础设施、数据资源、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治理数字化、激励和保障措施等方面对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顶层设计和法律规制。

  当前,以信息技术和数据资源作为关键生产要素的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孕育着许多新业态新模式,成为经济发展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的重要途径。然而快速发展的数字经济面临严峻的法律挑战,过度收集或泄露、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案件频繁发生;数据乱象严重,数据产权归属不明,数据所有者、拥有者、使用者、管理者之间责权利确定缺乏依据,导致数据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护;数据信息被互联网平台企业控制导致数据信息泄露事件频繁发生,加大了网络信息安全监管难度;安装流氓软件和拨号软件,提供虚拟号码实施诈骗如何实现法律治理,数据信息保护存在多头监管和多部门执法不力状况等,反映出法律法规明显滞后。数字经济是全新的产业形态,浙江省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则,率先出台《条例》以加强数字治理,为建设数字经济强省提供法规制度保障。

对数字经济作出明确界定

  《条例》在数字经济发展实践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准确描述数字经济的内涵,首次在法律制度层面对数字经济作出明确界定: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新经济形态。

  数字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等,是发展数字经济的根本支撑。《条例》针对数字基础设施发展缺乏专项规划、云计算等数据中心低水平重复建设、信息通信网络共建共享率不高等问题,明确了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基本原则和发展方向,要求组织编制全省数字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将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建立跨行业基础设施多规合一体制机制,推动数字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首次在立法上明确提出新建建筑物应配套建设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并实行与主体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重点推进新一代移动通信网、大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物联网、车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卫星通信等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探索建立跨行业基础设施“多规合一”体制机制,推动数字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公共数据资源须开放共享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大规模采集、分析、使用和交易数据的市场需求旺盛,公共数据开放共享程度不够、数据质量不高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亟须建立数据保护的法律制度。2020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五个要素领域改革的方向,明确将数据列为生产要素,正式纳入国家级资源。数据已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企业的核心资产,数据的共享、整合成为大势所趋。备受大家关注的“健康码”这一数据产品,在疫情防控期间迅速得到应用和推行,充分显现了数据资产的重要价值。

  目前,需要着重解决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度低、个人信息非法采集和利用、行业公共数据被部分企业垄断、数据交易模式不健全等问题。为此,《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作出规定:

  单位和个人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数据资源,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关于人格利益保护的规定,完善对自然人生物性、社会性数据等个人信息权益的法规保障机制,把握好信息技术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边界,平衡好个人信息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数据已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企业的核心资产,数据的共享、整合成为大势所趋。鼓励数据流动、数据利用需要规范秩序,更需要法律保障。《条例》明确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获取的数据资源,应当进行共享和开放。

  建立公共数据的核实和更正制度,规定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发现公共数据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同采集单位提供的数据不一致的,可以要求采集单位限期核实、更正数据。

  通过产业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引入、应用模式创新、强化合作交流等方式,引导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开放自有数据资源,对外提供各类数据服务或者数据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对个人信息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活动的监督管理;网络运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支持创建创新创业平台

    数字产业化是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内容,是通过现代信息技术的市场化应用,形成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信广播卫星传输服务业和互联网服务业等数字产业。为解决数字产业规模体量不大、创新质量不高、关键技术不精等问题,需要从立法层面进一步推行和确认数字产业化问题,《条例》规定:一是明确数字产业发展方向。规定省政府统筹全省数字产业发展,确定重点支持和发展的数字产业,通过提升产业链、保障供应链安全、培育产业集群等方式,提升数字安防、网络通信、集成电路、智能计算等产业整体竞争力。二是加强核心技术研发。要求推动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及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推动培育研发机构,提升研发能力。三是加强数字经济市场主体培育。要求引导、支持数字产业领域的龙头企业、上市企业、高新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培育形成大中小微企业协同共生的数字经济产业生态,支持企业创建数字经济领域创新创业平台,鼓励第三方机构为数字产业发展提供服务,打造规模化数字创新体,培育新业务增长点。

支持工业互联网普及应用

  产业数字化是数字经济的实体支撑,是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效途径。产业数字化就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全方位、全链条的转型升级。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处在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关口,加快产业数字化需要立法推进,针对传统企业数字化转型速度不够快、质量不够高、基础支撑薄弱以及中小企业不愿、不敢、不会转型等突出问题,《条例》提出规定和要求:一是通过服务指导、试点示范、政策支持等方式支持工业互联网普及应用,推动工业技术软件化和企业发展智能型制造,鼓励和支持企业主动上云、深度用云,提升生产和管理效能。二是通过培育转型试点等方式推动数字技术与生活性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深度融合,通过建设数字文化创意产业试验区等方式发展文创产业。三是通过示范带动、技术指导、政策支持等方式推广农业物联网应用,加强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领域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四是引导和支持电子商务发展,促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提升跨境电商应用水平,推广新零售,引导和支持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推进数字生活新服务。五是完善各类园区数字基础设施,提升园区数字化管理服务功能,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在园区的融合应用,支撑园区内企业数字化转型和数字产业集聚发展。

推进各领域治理数字化

  治理数字化是指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领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治理机制、方式和手段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条例》明确提出提升治理数字化水平的具体措施:一是推进政府治理数字化。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按照整体智治的要求,推动数字技术与政府履职全面深度融合,推进政务服务、政府办公全流程网上办理、掌上办理,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将治理数字化主体从行政机关扩大到其他国家机关和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通过数字化转型提升治理效能。二是推进城市治理数字化。加强“城市大脑”和智慧城市建设,鼓励有关部门依托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在教育、医疗、交通、邮政、生态环境保护、药品监管、工程建设、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推行监管智能化应用,提升城市治理水平。三是推进社会治理数字化。统筹规划和推进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强化综合治理工作平台、市场监管平台、综合执法平台、便民服务平台等基层治理平台建设和运营管理,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智能化和专业化水平。

  为了有效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条例》明确对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数字经济主要统计指标,未按规定履行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职责,未按规定核实、更正公共数据等违法行为追究责任。对新建、扩建建设工程未按国家和省有关标准预留基站站址或者配套建设机房、管道、电力线路、电器装置、防雷、接地等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将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令改正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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